法律服务见证合规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兄长为配合弟弟办理房屋房产证,自愿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并由法律服务所见证。事后兄弟二人以内容与早年分家事实不符为由,起诉主张见证内容无效、退费赔偿。法院认定见证程序合法,仅见证当事人真实意思,且弟弟不是本案适格原告,驳回全部诉求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法律服务见证仅核验签字、意思表示真实,不审查当事人私下历史纠纷。 2、合同具有相对性,未委托见证的当事人无权起诉法律服务机构。 3、当事人自愿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,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。
1、《合同法》第六十条,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。 2、《民事诉讼法》,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