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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份遗嘱效力认定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涉案房改房基于父亲工龄、身份优惠取得,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。父亲去世无遗嘱,其房产份额依法由母亲及三子女法定继承。母亲先后立下多份文书,指定房产归儿子继承;女儿提交的代书遗嘱由继承人代书、缺少合法见证人,形式无效。法院认定母亲自书遗嘱有效,最终按份额判决:儿子占八分之六,两名女儿各占八分之一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

1、房改房带有工龄福利属性,配偶死后出资购买,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2、继承人代书遗嘱、无合法见证人的,遗嘱形式无效,不予采信。

3、多份遗嘱以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为准,优先按遗嘱继承。

 

法条依据

1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2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3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