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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份遗嘱顺位继承及抚恤金分割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一对老夫妻共有一套房产,原配丈夫离世未立遗嘱,晚年老人再婚,生前先后订立多份遗嘱,最后以公证遗嘱确定自有房产份额由长女与外孙继承。老人多名子女早逝,产生代位继承、转继承情形。子女产生纠纷诉至法院。再婚老伴主张分得抚恤金,部分晚辈继承人主张重新分割旧房款。法院依据最后遗嘱优先原则确认遗嘱效力,判决房屋归长女、外孙按份共有,由二人对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,同时单独分割抚恤金给再婚老伴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

1、被继承人订立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,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为准。

2、子女先父母死亡的,依法产生代位继承、转继承,对应份额由晚辈亲属继承。

3、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不按遗嘱分配,专属死者近亲属依法分割。

 

法条依据

1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: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 2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: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,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 3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: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,由其继承人转继承遗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