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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位继承均等分割房产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祖母名下拥有房改房屋,未留下遗嘱。祖母的一儿一女先于祖母离世,两名子女的后代依法代位继承遗产。其余两名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与分割,全体继承人份额均等。房屋长期由孙女居住,且孙女无其他住处,法院判定房屋归孙女所有,由孙女向其余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,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,继承原本由该子女享有的遗产份额。 2、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原则上均等,代位继承取得的份额等同于其父母应继承部分。 3、分割不动产优先考虑实际居住状况与刚需,由实际居住的继承人取得产权,并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。

 

法条依据

1、《继承法》第十条,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。 2、《继承法》第十一条,确立代位继承制度。 3、《继承法》第十三条,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