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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持房屋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被继承人生前房屋由他人名义代持,在被继承人意外去世后,其配偶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、且其他继承人已放弃继承,要求独自取得全部房屋产权。其余继承人主张房屋属于家庭共有、自身有出资修缮贡献。法院审理查明,房屋建成于二人结婚前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也无证据证明其他家庭成员出资共建,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遗产。所有继承人均未明确放弃继承,最终法院判决四名法定继承人等额均分房产份额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

1、婚前建成的房屋,若无充分出资证据,不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。

2、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的,依然享有法定继承资格。

3、继承人主张房屋出资、修缮贡献多分遗产,证据不足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

 

法条依据

1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: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。 2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条: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 3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:放弃继承须以书面形式作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