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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性伴侣同居购房共有分割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两名女性长期恋爱同居,先后购置两套房屋。受购房政策限制,房屋先后登记在一方亲属以及伴侣个人名下,资金大多来源于其中一方。双方分手后,出资一方起诉要求分割房产。另一方主张资金属于赠与。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,不构成赠与,房屋属于按份共有,结合出资情况、购房资格等因素判决持有房屋一方向对方支付折价款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同性伴侣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,同居购置房产无特殊约定,推定为按份共有,不适用夫妻共同共有规则。

2. 亲密关系中的资金转账,若无明确赠与约定,不能直接认定为赠与。

3. 房屋登记权利人不等同于实际产权人,法院应当结合出资记录、聊天记录综合判断真实权属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 303 条、304 条、308 条、309 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