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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弟遗产附条件补偿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母亲离世后,兄弟二人签订书面协议,约定弟弟取得母亲遗留房屋,哥哥配合办理放弃继承公证;同时特别约定,如果弟弟后续出售这套房屋,需要向哥哥支付 50 万元补偿款。弟弟顺利完成房产过户后擅自将房屋出售,拒绝按照协议支付补偿,哥哥起诉维权。弟弟辩称协议是受胁迫签订,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继承人之间自愿达成的遗产分割附条件协议,只要意思表示真实,不违反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应当恪守履行。

2. 当事人主张协议存在胁迫、显失公平情形,应当提交证据予以佐证,举证不能则抗辩意见不予采信。

3. 一方按照约定履行配合放弃继承的义务,另一方触发协议约定卖房条件时,应当依约支付约定补偿款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 143 条、第 509 条、第 1123 条、第 1127 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67 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