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迁安置房权利对抗在建工程抵押权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居民原有房屋拆迁,通过产权调换选定特定回迁房并入住。开发商后续将整栋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。居民准备办理产权证时,发现自家回迁房被一并抵押,居民起诉请求注销抵押、配合办理房产证。抵押权人主张抵押合法,应当优先受偿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产权调换模式下,回迁房位置明确、房屋特定化后,被拆迁人的安置权益涉及基本居住保障,具备优先效力。
2. 本案签约、选房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修订之前,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裁判。
3. 回迁安置权益优先于普通购房消费者权利,举重以明轻,能够优先对抗在后设立的在建工程抵押权。
《民法典》第 243 条、第 509 条 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》第二条 原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》(法释〔2003〕7 号)第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