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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父亲获批一处农村宅基地,儿子长期在此居住生活并且完成分户。村庄拆迁时,村委会分别与父亲、儿子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,双方各自取得安置房产。母亲去世后,父亲与女儿主张儿子名下的安置房属于母亲遗产,要求继承分割。法院结合一户一宅政策、村内拆迁安置方案以及家庭居住情况,认定涉案安置房不属于遗产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,不能单纯依据登记名字确定权属,需要结合分户、实际居住、建房、拆迁签约全过程综合判断。

2. 拆迁安置权益依附宅基地与农户资格,村委会按照实际分户情况分别安置,形成的安置房屋归属对应农户家庭,不能直接视作长辈遗产。

3. 主张分割遗产一方,应当举证证明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,举证不能则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 1122 条、1127 条、1128 条 《土地管理法》第 62 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