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

联系我们Contact Us

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,请致电136 7129 5837

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

打印遗嘱及寄养子女继承权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父母生育多名子女,一子自幼外地寄养,未办理收养。母亲在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,财产交由一子继承。父母、部分子女先后离世,各方因寄养子女继承权、打印遗嘱效力、遗产分割诉至法院。法院认定仅为寄养、遗嘱有效,并分割房产、存款与房屋租金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单纯寄养不构成收养,寄养子女依旧享有法定继承权。

2. 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,符合法定要件可认定有效。

3. 对缺乏自理能力的亲属长期照料,法院可酌情予以多分遗产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一千一百三十一条、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》第十五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