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义务遗赠与必留份适用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老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,订立自书遗嘱,将房产遗赠前妻,并约定由前妻照料养老送终。老人去世后,前妻拿出遗嘱主张房屋所有权。老人兄弟姐妹的后代提出抗辩,质疑遗嘱真实性、前妻未履行照料义务,同时主张精神残疾的代位继承人应当享有必留份。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,前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,并且履行附随照料义务;代位继承人不适用必留份制度,判决房屋归前妻所有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形式完备的自书遗嘱属于私文书证,被告否认真实性却撤回笔迹鉴定,未能提交反证推翻,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。
2. 受遗赠人在知晓遗嘱六十日内出具书面接受声明,同时持续管理涉案房屋,可认定依法接受遗赠。
3. 必留份仅适用于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,代位继承人不属于适用主体,即便缺乏劳动能力,也无权主张预留遗产份额。
《民法典》第 1122 条、1123 条、1124 条、1133 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十二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