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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名合伙购房权益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当事人因公职身份委托第三人顶名合伙购房,房产登记在合伙伙伴名下。登记人去世后,其继承人继承房产并高价出售,拒绝向实际出资人分配款项。出资人服刑多年,出狱后起诉维权。法院认定合伙关系成立,继承人事后放弃继承无效,起诉未过诉讼时效,判令继承房产的继承人返还出资款及增值收益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内部合伙协议可以对抗登记外观,证实隐名出资事实。

2. 继承人完成遗产分割处置后再放弃继承,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
3. 服刑造成主张权利客观障碍,诉讼时效从知晓侵权时起算。

4. 无证据证明继承人知晓合伙约定,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日起计算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 《民法通则》第五条、第一百零六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