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被继承人留有一份打印遗嘱,约定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女儿单独继承。被继承人去世后,妻子、养女不认可遗嘱效力,提出遗嘱人名书写错误、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、未保留老人必要遗产份额等抗辩。法院核查见证人关系,认定见证不存在利害冲突,打印遗嘱形式合法,最终按照遗嘱内容判决房产相应份额由女儿继承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、遗嘱人与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,形式符合条件方可有效。
2. 见证人在见证之后才与继承人产生业务往来,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利害关系人,见证资格有效。
3. 被继承人前后存在不同财产安排,存在多份意思表示的,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