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宅基地拆迁款共有与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再婚家庭长辈名下宅基地房屋部分由继子与第三人出资共建。房屋拆迁后,监护人领取全部拆迁补偿。继子此前协商分钱时,对方隐瞒真实补偿标准。法院认定协议显失公平,依据共建协议、法定继承、代位继承规则重新分配拆迁款项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,只有地上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能够继承。

2. 基于不实信息订立的分配协议,对价差距过大,可依法重新调整。

3. 共建房屋先划分共有份额,剩余遗产利益按照法定继承处理。

4. 监护人掌控拆迁补偿款,应当向各权利人履行支付义务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