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有继承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五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父母遗留房屋,共同书面委托其中一人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买方支付部分房款并入住后,部分继承人因内部房款分配、老人医疗费纠纷拒绝配合过户。法院认定全体继承人均同意卖房,内部财产争议不能对抗买受人,判令全部继承人配合完成过户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房屋共有物权,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出售,买卖合同合法有效。
2. 继承人之间关于房款分配、医疗费用的内部纠纷,不能拒绝履行对外的过户义务。
3. 内部款项争议应当另行起诉,不能阻碍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实现过户权利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条、第四百六十五条、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