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份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老人先后订立多份公证遗嘱,后续遗嘱撤销、变更先前安排,房产与存款、股权分别指定不同子女继承。部分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相继离世,由此产生转继承、代位继承。多名亲属作为被告收到传票后拒不出庭。法院采信最后一份有效公证遗嘱,依次分割房屋、村集体股权与银行存款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存在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,应当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作为遗产划分依据。
2. 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、遗产分割前死亡,其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。
3.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。
4.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视为自行放弃举证、抗辩权利,法院可缺席判决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、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