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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继承与转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丈夫去世,遗留一处夫妻共有房屋,未留下遗嘱。丈夫的父母在丈夫离世之后相继去世,产生转继承。部分继承人自愿把自身继承份额转让给妻子,仅有一名继承人不愿转让。法院判定房屋归属妻子,由妻子向该继承人支付对应房屋折价补偿款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夫妻共同房产,应当先析出配偶一半财产,剩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用于继承分割。

2. 被继承人的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,父母可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,由父母的其他子女继承。

3. 继承人有权自由处分自身继承份额,可以赠与其他继承人,法院予以认可。

4. 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的,取得房屋一方应当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补偿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