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买方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购买单位限制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,买方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。多年后产权单位出具文件,同意房屋出售给买方丈夫。卖方拒不配合过户,买方起诉维权。法院判决卖方协助办理过户;迁出户口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,不予处理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双方自愿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,各方应当恪守履行,出卖人负有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。
2. 单位对公房上市设置内部限制,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效力,取得单位审批同意后即可履行过户。
3. 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户籍行政管理事项,法院民事诉讼不予审理,当事人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