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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房产法定继承折价分割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妻子意外离世,没有留下遗嘱。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,房屋一半属于丈夫个人财产,另一半是妻子遗产。妻子的母亲、丈夫、女儿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三方协商,由女儿买下外祖母享有的继承份额,按照房屋评估价格支付折价补偿款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遗产时,需要先行分出配偶所有部分,剩余部分才可作为遗产继承。

2. 不存在遗嘱时,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得遗产。

3. 继承人之间可自愿转让继承份额,法院可以依法确认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