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弃继承权声明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母亲随同养女前往不动产中心办理安置房继承手续,亲自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上签字捺印,房屋随后登记至养女名下。母亲事后主张自己年纪大、不清楚文件内容,请求法院确认放弃继承声明无效,要求取回整套房屋产权。法院认定签字属于自愿行为,驳回母亲全部诉求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行签字捺印,原则上应当知晓文件带来的法律后果。
2. 仅以不识字、没有细看文件为由主张声明无效,没有充足证据支撑,难以得到法院支持。
3. 文件中产权证号书写瑕疵不属于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重大错误,不能据此否定放弃继承的效力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;《民诉法解释》第九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