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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收养房屋继承确认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独身老人过世,遗留一处房产。男子提交社区证明,证实早年与老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,并且独自承担老人养老、丧葬事宜。法院张贴公告搜寻其他继承人,无人提出异议,居委会作为被告应诉未出庭。法院认定男子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,房屋由其继承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收养行为发生在旧收养法实施阶段,满足长期共同生活、群众公认条件,可认定事实收养,养子女拥有法定继承权。

2. 继承案件通过公告程序排查其他权利人,充分保障潜在继承人的权利。

3.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视为放弃抗辩,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继承法》第三条、第十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