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资房遗嘱继承份额认定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男子原配妻子去世多年后参与单位集资建房,购房使用了亡妻工龄优惠。男子立下公证遗嘱,约定自身房产份额由小儿子继承。男子去世后,小儿子诉请继承房产,其他兄弟主张遗嘱无效、应当多分遗产并分割房屋租金。法院划分出属于亡妻的产权份额,认可公证遗嘱有效,依法分割房产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对应的产权份额,属于死者遗产,适用法定继承。
2. 尚未办证但已付清房款享有物权期待权,针对该权益订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。
3. 一方主张多分遗产、分割租金,举证不足,法院不予支持。
《继承法》第五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三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