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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宅基地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确认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父亲带着三名女儿迁入村庄,以大女儿名义获批宅基地,父女四人共同出资出力修建正房。父亲再婚,婚后与继母加盖厢房。多年后父亲设立公证遗嘱,声称房屋由其独自出资,将房屋全部权益留给继母。父亲去世后,三名女儿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共有份额。法院认定案涉正房属于父女四人家庭共有,公证遗嘱仅能处分父亲自身产权份额,最终确认三姐妹合计享有房屋 30% 产权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能仅凭不动产登记判断权属,建房时家庭成员共同出资、出力,结合宅基地审批背景、证人证言,可以认定构成家庭共同共有。

2.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,但遗嘱人仅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,无权处分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,该部分处分内容无效。

3. 物权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;房屋后续修缮支出,可以在划分产权份额时酌情考量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二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