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产共有房屋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一名子女售卖尚未分割的父母遗产房,买房人知晓房屋存在多名继承人。交易过程中房屋完成继承登记,由四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,其余继承人明确拒绝出售房屋。卖方单方面发函主张解除合同,买方起诉要求过户。法院认定卖方属于无权处分,不享有单方解约权,但其他共有人拒绝配合,合同客观无法履行,判决合同解除,卖方承担律师费损失,买方需要腾退房屋并支付后续占有使用费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无权处分不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,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,无法强制办理房屋过户。 2、因履行不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,最终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。 3、合同解除后双方恢复原状,买方应当返还房屋,逾期占用房屋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一条、第五百九十七条、第七百三十三条、第七百三十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