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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成员书面房产分配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长辈在世时和全部子女共同签署财产分割协议,约定自有房产归五名子女平均享有,房屋暂时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。长辈离世后,部分子女产生争议。全体子女均认可每名子女享有房屋 20% 产权份额,法院依据各方签字确认的分割协议支持原告要求确认份额、办理过户登记的诉求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被继承人与所有继承人共同签署书面分割文件,各方签字认可,属于合法有效的财产处置约定。 2、房产暂时登记在单一子女名下,仅为名义登记,不能仅凭不动产登记证书否定内部书面协议约定的真实权属。 3、全体继承人对继承份额均无异议,法院应当尊重各方真实意思表示,配合完成产权变更登记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二百一十五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