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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份共有房屋折价分割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继母与继子通过前案生效判决确定房屋按份共有,继母占有三分之二产权,继子占有三分之一产权。双方无法协商处置房屋,继母起诉要求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,按照评估价格向继子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。继子以出资、居住困难为由拒绝分割,法院最终支持继母折价取得房屋的诉求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生效判决已经确定不动产按份共有比例,应当直接作为共有物分割的依据。 2、按份共有人无特殊约定时,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有权主张分割共有房屋。 3、房屋实物分割会损害价值,优先采用折价补偿方式,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九十八条、第三百零一条、第三百零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