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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共有房产部分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父母留有一处共有住房,父亲先离世,未留下遗嘱,子女没有及时分割遗产。母亲订立遗嘱,约定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女儿继承。母亲去世后兄妹产生纠纷。法院认定遗嘱仅能处置母亲自有产权部分,父亲对应的房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平分。最终房屋归女儿所有,女儿向三名兄弟支付相应折价款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遗嘱仅能够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,无权处置另一半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。 2、配偶一方死亡后未分割遗产,另一方订立遗嘱,要区分夫妻共有财产范围。 3、各方一致认可房屋归属与价格的,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由取得房屋一方支付折价款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