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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危自书遗嘱举证不能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母亲名下有一套经适房,小女儿持母亲临终前两日的自书遗嘱,主张独占房屋遗产。大女儿辩称房屋是自己借名购买且遗嘱不真实。因笔迹鉴定样本不足无法核验遗嘱真伪,且无证据证明借名买房,法院认定遗嘱无效,房屋按法定继承由两姐妹各占 50% 份额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遗嘱持有人需举证证明遗嘱真实有效,举证不足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。 2、无书面合意仅靠出资,无法成立借名买房,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。 3、遗嘱无法认定效力时,遗产由同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分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