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份自书遗嘱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再婚男子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,生前先后写下三份内容相互冲突的自书遗嘱。妻子拿出较早的遗嘱主张全部继承男方份额,其子提交最晚订立的遗嘱。法院认定数份遗嘱内容抵触,以最后一份自书遗嘱为准。遗嘱指定孙女享有部分份额,但孙女未在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,视为放弃,该部分份额转为法定继承分割。最终确定妻子占有房屋 81.25% 份额,儿子占有 18.75% 份额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被继承人订立多份内容冲突的自书遗嘱,不存在公证遗嘱时,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。 2、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遗产前,应当先行析出配偶一半产权,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处理。 3、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遗赠起 60 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,逾期不作表示,视为自动放弃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