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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宅基地继承与分家协议效力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长辈名下登记农村宅基地宅院,侄女主张民间过继构成收养,要求独自继承房屋。法院认定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,侄女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,但因其长期照料长辈,酌情分得部分房屋。长辈去世后,三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签订书面房产分割协议,其中一名女儿收取折价款自愿放弃权利。随后姐妹二人拆除老宅,在各自分得范围出资新建房屋。原告依据分家协议起诉,请求确认院内南院新建房屋归自己所有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民间 “过继” 不等于法定收养,缺少收养合意不能认定养子女身份;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,可以适当分得遗产。 2、全体法定继承人自愿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,意思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,对全部继承人具有约束力。 3、继承人按照协议出资翻建房屋,原始老宅已经灭失,新建房屋权属应当依照分家协议确定。 4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,视为放弃举证、答辩权利,法院可以缺席判决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继承法》第三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五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<民法典>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