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实收养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长辈早年收养一名男子,收养行为发生在《收养法》实施之前,一直未办理正式收养登记,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,邻里也公认双方养父母子女身份。长辈离世后,该养子依法继承房产。养子之后去世,其妻子与两名子女作为继承人。妻子与女儿自愿放弃继承,儿子起诉请求单独继承案涉房屋,全部继承人对此均无异议,法院予以支持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1992 年《收养法》实施前形成的收养关系,满足亲友公认、长期共同生活条件,即便无登记手续,可认定事实收养,养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。 2、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,案件应当适用《继承法》进行裁判。 3、法定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继承,放弃后遗产由其余继承人继承。 4、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协商一致,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。
《继承法》第二条、第五条、第十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二十八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