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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人共同确认自书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一对夫妻生育三名子女,丈夫先行离世,后母亲亲笔订立自书遗嘱,对名下房产、存款作出分配安排,三名子女均知晓并认可遗嘱内容。母亲去世后,姐弟三人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,次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认定各方一致认可的遗嘱有效,按照遗嘱分割房产与存款;同时结合当事人意愿,将母亲身故后的丧葬费、抚恤金判归儿子所有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,全体继承人共同认可遗嘱内容,属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,应当遵照遗嘱分割被继承人个人遗产。 2、丧葬费、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遗嘱无权直接处分;但全体近亲属协商一致达成分配方案的,法院可以尊重当事人合意。 3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继承权,可由监护人代为提起继承诉讼,合法继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。 4、口头证言不能单独形成遗嘱效力,若没有书面载体,不能认定形成有效口头遗嘱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