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事实
父母去世后,四兄弟姐妹签家庭协议,约定房产由大姐单独继承。大姐生前由妹妹全程照料,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妹妹。大姐去世后,其他兄弟拒不腾房。法院认定家庭协议对内有效,房屋属大姐遗产,遗嘱系真实意愿,判决房屋由妹妹继承、对方限期腾房。
律师评议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家庭内部继承协议有效,未过户不影响继承人内部权属约定。 2、遗嘱有轻微瑕疵但能证实真实意思,可作为继承依据。 3、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,继承权益优先受保护。
法条依据
《民法典》第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