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母继子女共有房产拍卖分割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再婚妻子与丈夫的三名子女通过继承诉讼,确定两套房屋由继母与三名继子女按份共有。之后继母和继子女长期冲突,多次发生堵门、换锁、报警等纠纷,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相处。继母起诉要求拍卖两套房屋,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份额分配售房价款。继子女拒绝拍卖,主张保留房屋。法院认定双方共有基础破裂,判决准许拍卖房屋并按份额分割价款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各方没有约定房屋不得分割,按份共有人依法有权随时提出分割共有房产。 2、家庭成员矛盾激烈,无法共同使用房屋,又无法达成折价购买份额的方案,适合采取拍卖变价分割。 3、是否拥有其他住房、房屋承载情感价值,不能对抗按份共有人合法的分割请求权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三条、第三百零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