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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份分家协议拆迁款共有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三兄弟家中老宅拆迁,早年先后签署多份分家书面文件。兄长认为前期登记在各自名下房屋补偿款已经分割完毕,剩余部分拆迁款应当单独平分。另外两名弟弟不认可该说法,主张依据在后签订的分家约定,全部房屋拆迁款项统一核算后再平均分配。法院采信后形成的协议内容,驳回兄长重新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诉求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家庭成员先后订立多份财产协议,内容发生冲突时,应当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书认定各方真实意愿。 2、不动产仅登记在个人名下,不能直接等同于最终分家结果,需要结合全部家庭协议综合判断财产归属。 3、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,原告无法证明分配协议存在无效情形,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九十九条、第三百零二条、第五百零九条 《民诉法解释》第九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