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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托卖房后擅自增加买受人所有权确认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女儿委托母亲代为出售自有房屋,约定售房款用来购置新房。母亲购房时,未经女儿许可,在购房合同中将儿子一并列为买受人。事后母亲出具书面确认书,承认新房全部出资来自女儿卖房所得,房屋产权归女儿一人。后续母子二人拒绝配合办理更名手续,女儿起诉确权。弟弟主张自己出资购房、属于房屋共有人,母亲又称确认书是受胁迫签署。法院查实弟弟转账晚于房款支付时间,不存在共同购房合意,最终判决房屋归女儿单独所有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不动产登记与合同备案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,法院可以结合资金来源、书面约定综合认定真实产权人。 2、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,无权擅自增加房屋共有人,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为不能约束委托人。 3、成年人签署书面文件后,仅以患有情绪疾病主张受胁迫,无充分证据佐证的,法院不予采信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、第二百一十五条、第二百三十四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