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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分配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兄妹三人因父母遗留房屋拆迁补偿产生争议,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,约定安置房归哥哥所有,哥哥向两名妹妹合计支付 15 万元补偿款。哥哥支付首期 4 万元后,拒绝支付剩余 11 万元。妹妹将自身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姐姐,由姐姐单独起诉追索欠款。哥哥抗辩调解协议系被迫签订,依据当地风俗女儿无权分得遗产。法院认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,民间习俗不能对抗法律规定,判决哥哥履行付款义务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 1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、具备权利义务内容并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,具备民事合同效力,各方应当恪守履行。 2、“外嫁女不能分家产” 的传统习俗不具备法律效力,继承坚持男女平等,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书面约定。 3、债务人已经主动履行首期款项,足以印证签订协议系真实意思;主张胁迫、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,需要充分证据支撑,无证据则抗辩不成立。 4、债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债权,债权转让后,受让人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全部欠款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四十五条、第五百七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