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

联系我们Contact Us

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,请致电136 7129 5837

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

拆迁安置房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公房承租人离世,拆迁安置权益由继承人共有。一名继承人私自将安置房权益转让给被告,被告长期占有房屋。其余继承人达成协议,由原告通过继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。原告诉请被告腾房并支付占用费;被告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。法院认定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,被告未办理过户,不构成善意取得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善意取得需要完成过户登记,仅占有房屋不能取得所有权。 2、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,购房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另行追责。 3、物权与债权相互独立,登记产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腾退房屋。 4、占用使用费从原告完成产权登记、取得所有权之日起计算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、第二百四十条、第三百一十一条 《民诉法解释》第九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