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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遗嘱瑕疵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父母遗留动迁安置房,父亲先过世未留遗嘱。母亲订立公证遗嘱,约定本人名下房产份额由小儿子继承,遗嘱存在落款日期笔误、公证未录像等程序瑕疵。大哥主张遗嘱无效;大姐、已故二哥的子女放弃继承。法院认定笔误属于轻微瑕疵,公证遗嘱合法有效。但遗嘱订立时,二哥尚未死亡,母亲后续从二哥处继承得来的房产份额不在遗嘱范围内,该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,最终房屋由大哥占 2/15、小儿子占 11/15、大姐占 2/15 按份共有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公证遗嘱存在日期笔误、缺少录音录像等轻微程序瑕疵,若无证据证明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愿,法院一般不直接否定效力。 2、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当时已经拥有的财产;后续新继承取得的财产,不在遗嘱覆盖范围,适用法定继承。 3、继承人主张尽较多赡养义务请求多分遗产,应当提交充分证据,举证不能不予支持。 4、部分继承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,视为自行放弃答辩、质证权利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继承法》第五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六条;《民诉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;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