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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二老生育多名子女,夫妻二人共同订立自书遗嘱,约定共有房屋由小儿子夫妻继承,其余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字,全部子女事后均认可遗嘱并放弃争夺房产。父母先后离世,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、依照遗嘱继承房屋,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自书遗嘱满足亲笔书写、签名、注明年月日即符合法定形式。 2、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将财产指定由部分法定继承人继承。 3、其他继承人书面或当庭认可遗嘱效力、自愿放弃继承,法院应当尊重各方意愿。 4、部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判决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