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书遗嘱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被继承人与前妻生育三名子女,离异后与原告再婚。被继承人独自出资购置案涉房屋,并亲笔书写自书遗嘱,约定房产由再婚配偶原告一人继承。被继承人去世后,三名子女拒不配合过户。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传票,被告均缺席庭审。法院认定自书遗嘱形式合法、意思表示真实,判决房屋由原告继承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满足亲笔书写、签名、注明年月日,自书遗嘱合法有效。 2、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,有权自主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。 3、被告下落不明,法院可以公告送达;无故缺席庭审视为放弃举证、质证权利。 4、房产多处地址名称不一致,单位、社区出具证明证实为同一房屋,可以作为定案依据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