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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少日期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老人育有四名子女,长子提交老人手写自书遗嘱,主张全部遗产归自己。该遗嘱内容完整、确为老人亲笔书写,但没有注明年、月、日。法院认定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,遗嘱无效,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。长子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、承担主要赡养义务,法院酌情多分,享有 70% 产权;其余子女及已故女儿的两名子女分配剩余份额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自书遗嘱属于要式文书,亲笔书写、签名、注明年月日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,缺少日期通常直接认定无效。 2、即便能够证实遗嘱为本人手写,形式瑕疵不能通过笔迹鉴定弥补,仍不能按照遗嘱继承。 3、遗嘱无效后适用法定继承,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、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法院可以酌情多分遗产。 4、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,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 1127 条、1128 条、1130 条、1134 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