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资协助购房酌情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几名兄弟姐妹继承父母名下房屋,其中一名女儿主张房屋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出资购置,应当享有共有份额。产权证仅登记父母名字,缺少共有证据,法院认定房屋属于父母遗产。各方确认这名女儿购房时垫付五千元,认定为父母借款,从房屋变卖价款优先偿还。因该女儿对父母购房提供较大经济支持,法院判决在法定继承基础上对其适当多分遗产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,仅有出资陈述、产权证未登记为共有人,不能直接认定共同共有。 2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经济资助,分配遗产时,可以酌情适当多分。 3、继承人垫付的款项认定为债务,应当优先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。
《继承法》第十三条,《物权法》第一百条,《民通意见》第 30 条,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》第二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