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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继承受赠房屋离婚分割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夫妻二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,双方协商孩子由女方抚养。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,通过继承父亲份额、接受母亲赠与取得一套房产,相关文书没有写明房屋只归男方个人。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遵从双方协商方案,房屋归女方所有,女方向男方支付一半房屋折价补偿款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婚内继承、受赠房产,文书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 2、离婚案件中,财产分割方案优先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。 3、子女抚养权、抚养费标准同样优先由双方协商确定,协商一致法院予以认可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二十一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