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母遗产法定继承份额确认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母亲再婚,和继父共同购置一套房屋。母亲离世后,长子起诉要求继承房产份额,其余亲属辩称长子早年未随母亲共同生活、赡养存在欠缺,无权继承。法院认定长子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,赡养存在瑕疵不足以剥夺继承权,确认长子取得房屋十分之一份额;原告无法举证存在存款,该诉求不予支持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子女不因母亲再婚丧失法定继承权,未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不影响继承生母遗产。 2、赡养存在不足不等同于丧失继承权,无充分证据时不能直接剥夺继承人继承资格。 3、当事人主张分割存款等财产,应当提交相应证据,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。
《继承法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十条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第一百四十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