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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子女主张继承房屋份额被驳回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母亲先后三次婚嫁,原告是母亲第一段婚姻生育的儿子,与第三任丈夫形成有扶养关系继父子关系。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两处房屋中继父的遗产份额。其中一处房屋继承纠纷已经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并履行完毕;另一处老宅原告仅持有早年房产存根,无法证明诉争房屋与存根记载房屋为同一处,证据不足,最终诉请全部被驳回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同一遗产纠纷已经生效裁判处理并履行完毕,当事人不能重复起诉主张分割。 2、主张继承特定房产,应当充分举证房屋权属、继承来源,证据不足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。 3、存在继父子扶养关系仅代表具备继承资格,不代表必然能够分到诉争房产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