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内附条件房产约定撤销权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再婚夫妻婚后共同购置房产,双方签订书面房产协议,约定房屋为共同财产,并附加两项安排:双方离婚则房屋归女方;一方先离世,房屋按不同情形分别归属。男方事后主张该协议属于赠与,要求行使撤销权。法院认定该文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,不适用赠与任意撤销规则;另外双方草拟的离婚协议因未办理离婚登记、一方反悔,不发生效力,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婚内书面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性质不同,婚内财产约定一经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不能随意行使任意撤销权。 2、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,双方最终未离婚且一方反悔,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。 3、一份协议内同时包含婚姻存续、离婚、身故多种财产安排,应当区分条款性质,分别适用婚姻家庭法、继承法规则判断效力。
《婚姻法》第十九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六条、第十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