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婚家庭继子女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父亲再婚购置两套房屋,父亲离世后亲生子女起诉分割遗产。继母辩称一处房屋属于继子个人财产,但举证不足,法院认定两套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再婚时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享有继承权,成年继女无继承权。两套房屋分别判归继母、继子所有,占有房屋者向其余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补偿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,以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。 2、婚内取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遗产先分出配偶一半份额。 3、主张房产系他人出资,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。
《继承法》第三条、第十条、第二十六条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