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共同房产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父母房改取得共有房产,二人共同办理公证遗嘱,房产份额留给次子。父亲过世后,其余四名子女主张公证遗嘱存在瑕疵、应按法定继承平分父亲房产份额。母亲庭审撤回起诉并认可遗嘱效力。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公证遗嘱被撤销或变更,公证遗嘱效力优先,驳回四名原告诉讼请求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公证遗嘱效力优先,其他形式遗嘱不能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 2、主张公证遗嘱无效,应当提交充分证据,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。 3、被继承人取得完整产权后未修改公证遗嘱,遗嘱继续有效。
《继承法》第五条、第二十条第三款,《继承法意见》第 42 条,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》第二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