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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身故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案件事实

男子病逝,继承人是父亲、妻子、女儿。婚内房产、公积金、养老保险、企业年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先分出一半归妻子,剩余部分作为遗产。单位困难补助、救济费不属于遗产,另行处理。女儿未成年予以适当多分,合理丧葬费用由三名继承人共同分摊,各项财产按比例分割。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无证据不予支持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婚内取得的社保、公积金、房产先析产再继承; 2、抚恤金、困难补助不属于遗产,不能在继承案件中分割; 3、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当予以照顾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继承法》第三条、第十三条、第二十六条,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》第十一条